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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解读:解决二手房购者最关心十大问题

2008年 1月 11日 成都晚报

9月27日,央行发布了将购买第二套住房(含以上)的银行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四成,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出台,在房地产市场特别是购房者中产生了热烈反响。截止今日,各分行的实施细则仍未下发,各“地方”规则是否会有出入?日前本报记者就与这一政策相关的、购房者最关心的十个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夫妻中一方在婚前已买房并向银行贷款,婚后再以另一方名义买房,算第二套房吗?

-案例

小赵去年以他本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贷款20万元,房产证上只写了小赵的名字,目前贷款还没有还清。现在,夫妻俩准备再购买一套商品房,这次以小赵的妻子小李的名字办理贷款和房产证,这种情况是否被界定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专/家/说/法

一些银行人士表示:征信系统只会留下个人记录,所以妻子、丈夫各自买房应该不会相干。但也有专家认为,在申请房贷时,夫妻共同买房时都要填写配偶相关资料,银行可能也会查配偶的信用记录,所以夫妻分别买房也算是第二套房。对此,各大银行的计算标准都各不相同。某银行人士透露,预计可能执行的方法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房贷新政实施后,随着首付和利率提高,在新政实施前签定了购房合同的是否可以退房?

-案例

不少购房者反映:黄金周过后,他们原本在一些楼盘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及准备银行贷款,但由于房贷新政的实施,他们可能会被界定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承受更高的信贷成本,所以决定不再买房,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专/家/说/法

消协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的《消费者保护条例》,无论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有“不可抗力”出现,导致合同无法执行,都应该退还给消费者。“第二套住房”界定导致了买房的成本已经超出了购房者的承受力,所以购房者要求废除购房合同,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原先缴纳的“定金”或“订金”都应该由开发商无条件退还。

在新政前购买的“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是否随之改变?

-案例

陈先生9月份刚刚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二套住房,随着房贷新政的实施,他原来的贷款利率是否会变化,是否按照新政中规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重新执行。

专/家/说/法

据相关人士介绍,购房者在新政出台前已经办理了房贷的,被列入“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可能性不大。记者采访中也发现,各大楼盘购房者相当踊跃,都急于搭上这趟“末班车”,希望赶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好贷款,以免被界定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近期成都楼市需求十分旺盛,出现了一房难求的现象,开发商开盘都相当低调,力求控制客户人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供销矛盾,这种现象的背后也有购房者赶在房贷新政实施前希望按原有房贷利率买房子的心理因素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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