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2 月22 日 武汉晨报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去年11月1日前按老办法;11月1日后按新办法
●7个中心城区加3个开发区:购房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价超过50万元(含)
●远城区:购房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价超过30万元(含)
●住房地申办:在哪里买房就在哪里落户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去年11月1日前按老办法;11月1日后按新办法
去年10月,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有一条专门对于外地人购房入户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原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入户等政策进行了调整。
昨日,市公安局户政处就外来人员极为关注的“武汉市购房入户新政”发布细则。该细则已自元月4日起施行。
●仅限首次交易商品住房
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
●不同城区对应不同入户条件
购房入户新政中,将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
凡户籍不在我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100平方米(含)以上或总价超过50万元(含),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凡户籍不在本市、本市中心城区,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或总价超过30万元(含)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一套住房可办理3人入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界
细则明确规定,申请人在去年11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11月1日(含)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
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办;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
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5元),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5.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6.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
●申办程序:
1.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h.gov.cn),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
2.备齐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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