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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诉中介“吃差价”二审被驳回

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3 月26 日 珠江晚报

买主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产,在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时才发现中介吃了 “差价”,一怒之下将中介告上法庭欲讨回购房“差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单房屋买卖纠纷案,驳回了买主“返还差价款”的诉讼请求。

买主:中介违规吃“差价”

据原告纪某诉称,2007年7月28日,他通过珠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简称中介)相中了金路花园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纪某应付总房款为278000元。然而纪某与房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交易总房款为259297元。被告作为中介机构,收取房屋差价18703元。

中介:赚的是“代理费”

对于原告纪某的指控,中介辩称,首先,根据原房主与中介签订的《物业出售代理合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原业主已授权中介以超出26万元的底价出售,并没有固定26万元出售价格。因此中介以超出26万元的价格出售,在原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合法有据。

其次,中介实际上获得的利润16858.46元,系原业主房屋出售价款中的一部分,包含在房屋价值中,应属于原业主所有。原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代理费的形式直接给付中介,是原业主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原告无权干预。中介代原业主支付了相关税款1141.54元。(278000-260000-1141.54=16858.46)

所谓“差价”是指中介方在买卖双方之间两边欺诈,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而谋取的非法收入。本案中,原业主一直是认可中介收取其出售价超出部分作为代理费的,也一直都是按照约定来履行的,至今没有任何异议。

因此,16858.46元不为差价的性质,为原业主向中介支付的代理费。

法院:中介行为合法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及双方签订的《物业出售代理合同》、《成交确认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被告与原业主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业主实收人民币260000元,不付任何税费,超出260000元部分作为付业主房的税费和中介代理费,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据。

另外,出售底价涉及原业主的利益和商业秘密,被告作为原业主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义务将委托人的出售底价向原告披露,否则会有损原业主的利益,故被告未向原告披露原业主的出售底价不构成欺诈。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差价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tianquan.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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