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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告上法院“贷款”未还 房产已被抵押

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8 月31 日 厦门商报

前一阵,老林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某银行告他未及时还贷。老林感到很冤枉,他根本没有向银行贷过款,银行怎么会找他要钱?他思来想去,想到了在几年前为了还款方便,他把存折给了在该银行上班的朋友。问题很有可能出在这本存折上。

事情回到2006年8月。银行表示:当时老林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银行借贷2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老林以其在南山路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合同成立后两天,老林就已经支取了大部分的钱。在开始的前两个月,老林还能按时还款,但是之后老林未能履约。截止2007年8月,老林借款本息合计22.7万元。银行于是将老林告上了法庭。

面对银行的控诉,老林表示,“我根本就没向银行借款,也没有用房子作抵押。”法院查明,老林曾经在2005年8月向银行借了15万元,但是在2006年8月初,老林就已经把钱还了。 不过在2006年8月底,确实有一笔22万元划入了老林的账户。老林表示没有拿到钱,但是其账户上确实进账22万元,那么这笔钱到底去了哪里?

对此,银行拿出了一系列的房产抵押证明,以及有老林签名的借款借据。基于这些证据,银行要求老林要还钱。但是老林提出,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的。老林说,办理这些手续时,银行所派出的人员黄某是他的朋友。他之前与黄某存在私人借贷关系,为了还款方便,他曾经把账户存折给黄某。

老林还表示,他曾经向黄某的老婆核实过,对方说这22万的借款是黄某伪造的。不过这种说法没有得到银行的证实。

到底谁的说法才是真相?法院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中的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合同上的笔迹都不是老林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对当日及次日从老林的账户支取钱的支取人情况未举证,尚不能确定是老林还是其他人支取了上述款项。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银行的请求。

责任编辑/liuqiang.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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