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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主遭遇不平等条约 房贷强制收取评估费

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0 月12 日 罗莎莎 薛日红 苏杰 山西青年报

  [摘要] 根据相关规定,按揭买房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由贷款银行评估,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自愿有偿协商议价”、“谁委托谁付费”,也是所有中介服务最基本的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按揭买房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由贷款银行评估,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自愿有偿协商议价”、“谁委托谁付费”,也是所有中介服务最基本的原则。

现状是,购房消费者目前没有选择权。

连日来,本报继续深入调查发现,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提出—— — 保险费 、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都由借款人负担。

面对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大都是“掏钱”时才去追问。没有委托,没有议价,没有协议,评估费就这样莫名被强行收取了。

原则上由银行委托

早在1995年,建设部和人行就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就说明:“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通知》指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2006年,这一领域有了进一步的政策规范,更加详细具体,明确指出—— —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特别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另外,山西的地方性法规中,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并没有评估报告这一项。

没有法定依据,没有强制要求。即便如此,贷款必须提供评估报告,必须是银行制定的评估公司,借款人必须出这笔钱,还是“一意孤行”的实施了。“自愿有偿 协商议价”、“谁委托 谁付费”,中介服务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荡然无存。

另行约定转嫁评估费

对于评估费,《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考虑到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议,其中指出:“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本该由银行承担的评估费,银行大多进行了另行约定,通过在格式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约,将这笔费用转嫁给了借款人。

昨日,记者见到了某银行的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标明:“适用于个人购房并以所购房抵押/第三方担保贷款,如无第三方保证,则只签署甲方乙方。”其中的甲方指的是借款人(抵押人),乙方则为贷款人(抵押权人),也就是该银行。

在合同第九章,规定了甲方责任。其中第45条第9款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还有一家银行的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也标明评估费是由债务人承担的,也就是甲方。

这家银行的合同这样写着:“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正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而抵押登记费中就包括抵押手续费和抵押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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