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1 月6 日 太原日报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问责。是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管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对象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有关部门是指市建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计生委等各级行政机关。
(二)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中心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及街办(乡镇)的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城中村村两委班子。
问责情形
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职责界定不明晰,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作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
(三)“城中村改造”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不严格执行“六廉”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工作失误和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五)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中,未能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材料齐全,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
(六)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建新不拆旧的或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工作不深入,处置不及时,造成多次非正常群众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推上诿下,徇私舞弊、虚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其他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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