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5日起至今已经一个月了,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借二手房春季房展会的机会,做一个《暂行规定》答疑讲座。
《暂行规定》对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及建立明码标价制度等内容提出五点要求:第一,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均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点,开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点,房地产经纪人员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则,在与购房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应主动提示购房人及卖房人,只有通过“专用账户”才能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四点,各企业应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